广州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
作者:广州睿之邦网编部 | 发布时间:2021-12-24|点击数: | 加入收藏 | 分享到:
睿之邦分享因广州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全是干货,欢迎收藏。
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广州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决议或决定。
合并的除提交合并各方广州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外,还需提交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广州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广州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广州公司分广州公司、持有其他广州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立的提交广州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广州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广州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广州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广州公司分广州公司、持有其他广州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 有限责任广州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广州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广州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广州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通过报纸公告的提交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分立)各方的名称,合并(分立)形式,合并(分立)前后各广州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因合并(分立)新设广州公司的经营范围、存续广州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合并(分立)办理广州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广州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广州公司的变更证明。
7.涉及换发营业执照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广州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广州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